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 第2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的有关要求,本市积极开展了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同时,对新开办企业也核发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截至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包括自产和受委托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 二、自 三、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标识可以使用至 四、企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本市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截至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